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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章 科举制的发展


周谷城在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说:“科举制,盖取分科目而举士人之义,这个制度创始于隋炀帝时代。”关履权说:“科举是分科举拔人才的意思。”但是其他历史学家指出汉朝已经分科目而举士人,分科举拔人才。  有人将隋代设立进士科作为科举制度的开端,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定十科举人,其中有“文才秀美”一科,当即进士科……这是科举(主要是进士科)制度的开始,将进士科的出现作为科举制度起源的标志,持隋朝产生说的人一部分认为进士科设立时间在大业年间(605-618年),一部分认为是在开皇七年(587年)。

        但是,历史学家何忠礼否认隋代有进士和进士科之说,理由有二:一是遍考《隋书》和隋代文献,虽然记载了开皇和大业中所举的众多科名,却未见进士科之名,也未见进士科考试之实;二是在唐、五代文献中所载隋进士有房玄龄、温彦博、侯君素、孙伏伽、张损之、杨纂等6人,可是经过考证,除杨纂的进士身份,因文献阙如,无从查考外,其余5人不是查无实据,就是以时制比附古制,将隋代以秀才、明经科察举为官,比附成进士科登第,唐代虽有进士科开创于隋的记载,但也有进士科开创于唐的记载,所以他认为隋代实行的仍是察举制,进士科也起源于唐。

        科举萌发于南北朝时期,科举真正成型是在唐朝。

隋代选官办法是两汉分科察举办法的沿袭。开皇十八年(598年),隋文帝诏诸州举贡士人按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分别荐进,大业三年(607年)隋炀帝诏令荐人,分为十科。大业五年(609年)又诏诸州荐人,分为四科。隋代尚没有自请投靠的办法。虽然有说法说“炀帝始置进士之科”、隋代“置进士、明经二科”。但根据史料隋文帝、隋炀帝诏书记载的隋文帝的二科、隋炀帝的十科、四科中都没有进士、明经的科目。至于分科举荐的办法也不始于隋。两汉的察举已经实施分科、策试。

        何况,即使隋代真出现了相当于进士的科目,也不能说这就是科举制度。因为,同之前的选官制度比较,科举制度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一、投牒自应,读书人都可自行报名参加考试,不必非要先由官吏推荐;二、考试定期举行;三、严格考试。而隋代选官制度则不具备上述三个特点。隋文帝、隋炀帝的诏书都表明,参加选官的士人仍然必须先得到高官的举荐,制度上并没有给予他们投牒自应的权利。隋代分科选举共三次,都是由皇帝临时下诏举行,没有定期举行的制度规定。至于开皇七年(587年)关于诸州岁贡三人的诏令,也跟两汉时州郡每年向朝廷举贡士一样,人数既少,考试也不重要,不同于唐宋定期举行的全国大考。如果不以上述三点为科举制度标志,那么两汉察举也是科举制度了。所以,只能确认科举制度的产生是在唐朝,而不是在隋朝。

        隋朝在人才选拔方面没能提供什么具有开创意义的典章制度。  隋朝皇帝都有嫉贤妒才的毛病。隋文帝下诏废除京师和地方州县的学校。  隋炀帝没有曹操、曹丕那种爱才容贤的雅量。  著名的诗人薛道衡作《昔昔盐》一诗,其中“暗牖悬蛛网,空梁落燕泥”广为当时人传诵。隋炀帝嫉妒万分,竟横加罪名将薛道衡杀死,临刑时对他说“更能作‘空梁落燕泥’否”,嫉贤妒能到如此地步,因此隋代选举中没有出过什么人才,也就不奇怪了。

        历史学家俞大纲、唐长孺、何忠礼、金铮等人认为唐朝开创了科举。

        俞大纲对隋置进士科一条颇有疑义,他说:“若谓察举对策之法,已为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上溯两汉为权舆,若谓朝廷,开科待人,士子投牒自试,始可谓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以唐为始,不可谓肇基于隋,确定于唐矣。”提出士人“投牒自试”是科举制度起源的主要标志这一极有价值的见解。唐长孺提出了与俞大纲相似的看法,他认为唐代科举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是否“准许怀牒自试”,而南北朝后期,已出现士人“怀牒自试”的个例,反映了当时科举制度正在萌芽之中。

        进入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著文指出:要确定科举制度起源于何时,首先要把握住它区别于其他选官制度的特殊本质,也就是解决什么是科举的问题。何忠礼在《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中提出,考察整个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基本上可以概括出这样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一点应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察举制最根本的区别;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换言之,举人及第或黜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校才能决定;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士人定期赴试。并通过多方面的论证,认为上述特点中的“投牒自进”和考试黜落法虽然在南北朝后期已露出了端倪,但正式出现却在唐代,隋代尽管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实行的仍然是察举制。至于史书所载隋代已有进士科的说法,也查无实据。因此,科举制度正式形成的时间不是在隋代而是在唐代。

        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诏令“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提出了“每年十月”赴朝廷应试的定期,明确了州、县地方预试,即相当于后世“乡试”的办法,而且不必像隋代那样必须官府举荐。武德五年(622年)唐朝的诏书明确了士人可以“投碟自应”,下层寒士得不到举荐者“亦听自举”,“洁己登朝,无嫌自进”,自此正式确定了士人“自举”、“自进”的制度。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的诏令标志着以自应考试为特点的科举制度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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