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1章 科举制改革
常设的科目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等等。唐朝对秀才要求特别高,结果士人很少应试秀才,不久秀才一科就废罢了。此后“秀才”岁成为对一般读书应举者的通称。明经、进士二科在唐代科举吸引了最多的考生。
明经起源于的汉代,唐代“明经”科考试各部儒家经典,此外还包括《老子》。明经不全考十多部儒家经典,而是分为明一经、两经、三经、五经四个级别。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规定明经考试加试时务策,考官就当前时务提出策问,考生书面作答。唐科举各项中,明经科取士最多。但最荣耀尊贵的,却是进士科。唐朝初期的进士科考试为“时务策”五条。时务策涉及国家现实问题,使读书人从故纸堆中爬起来,面向社会,观察、思考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唐高宗调露二年(680年)为进士科加试帖经、杂文,进士科形成了杂文、帖经、策问三场考试制。(此杂文泛指诗、赋、箴、铭、表、赞之类,策试应试者的文学才华。)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远射、马射、步射、平射、筒射、马枪、摔跤、举重等。
唐玄宗时,诗赋成为进士科主要的考试内容。他在位期间,曾在长安、洛阳宫殿八次亲自面试科举应试者,录取很多很有才学的人。
唐代制科科目多达一百多个,如“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军谋宏远堪任将帅”等等。应制科试者可以是平民,也可以是科举及第者,现任或罢任官员也可参加。
唐代科举考试每年春天在京师长安的尚书省举行,简称“省试”。而各地乡供举人的“发解试”都在头一年秋天举行。此后,地方上的“秋试”(秋闱)和京师的“春试”(春闱)成为历代科举沿袭的定制。
唐代科举的应试者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即“生徒”和“乡贡”。生徒即官办学校的学生。乡贡即各地人自学或在民间私塾学成,到县、州应试,经地方考试合格,再到京师应试。乡贡每年十月随地方向京师进贡的粮税特产一起解赴朝廷,称为“发解”。州县预试的第一名称为“解元”。
唐朝各种官办学校包括国子学、太学、四门学等,此外还有专门性质的律学、算学、书学等。唐朝各地方也设有官立官立的府学、州学、县学等。
唐前期,掌管科举由尚书省吏部负责。玄宗开元年间,改由礼部负责,此后历朝相沿不变。礼部下设贡院,考试、阅卷、放榜等均在贡院举行。主持科举的官员称为“知贡举”,通常由礼部侍郎兼任。唐朝科举放榜通常在二月。录取者谓之及第,或登科、登第、擢第等等。第一名称为状元。
放榜之后,新客进士们有各种名目繁多的喜庆宴席、打马球接踵而来,如闻喜宴、樱桃宴、曲江宴、月灯阁打球宴、关宴、雁塔提名……公私各方也乐于为这些庆宴慷慨解囊。
月灯阁打球宴,新科进士们在月灯阁聚会打马球,他们跨马执杖,驰骋击拂,风驰电逝,四面看棚栉比,观者如山,“因之大呼笑,久面方止”,“击拂既罢,痛饮于佛阁之上。”可见唐朝文士的气质风采,以及当时那种开明的社会习尚。
委派官职由吏部负责,因此科举及第者还要接收吏部铨试,俗称“关试”。吏部铨试完毕,各科及第者就都隶属吏部,候派官职。急于得官者,可再参加吏部的“博学宏词”、“书判拔萃”两种考试,简称“宏词”、“拔萃”,合格者立即授官。柳宗元、白居易就是进士及第后,分别又应宏词、拔萃及格而授官的。
唐朝科举允许平民与穷人参加。
唐朝科举不分世庶,向全社会开放,的确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唐文宗时的宰相段文昌,王播都是寒门贫士,早年甚至吃不上饭,向人求食,他们都是通过进士及第入仕的。这些寒士显达后多拉拢同类,如李逊、李建兄弟“家素清贫”,举进士而得高官。元和十一年(816年)李建知贡举,“三十三人皆取寒素”。
科举放榜后为学子们举行的庆祝的宴会,在唐代、五代、宋初称为闻喜宴,从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开始改为在琼林苑举办,因此这场宴会又被称为是“琼林宴”。
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变。
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
唐代科举考试有两级(即地方州县的发解试和中央尚书省礼部的省试),宋初承袭其制。开宝六年(973年)以后,宋朝将天子亲临殿试变成为定制,州县发解试第一名自唐以来即称“解元”,中央省试第一名宋代改称“省元”,殿试第一名方才称“状元”。“连中三元”遂称为科举时代读书人的最高愿望。殿试时皇帝一般并不亲自阅卷,事实上仍由各考官阅定等。考官所取定的名列前茅者,要送呈皇帝“御览”。皇帝控制科举的最后一关——“殿试”后,新进士们即成为“天子门生”。
弥封、誊录,时北宋对科举制度进行的最重要的改革。弥封就是将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记录封贴起来,又叫做“糊名”。糊名之法最早出现在唐朝,唐初在吏部诠试授官时,所试判文,即用糊名考校之法。五代后周广顺三年(953年),知贡赵上交首次在进士考试中采用糊名弥封的办法取士。
考生姓名弥封后,考官仍能认识其笔记。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设置誊录院,殿试卷子一律派专人抄录,然后试官审阅,此后省试、发解试也次第推行誊录制度。此外,北宋还进一步加强了科场纪律,实行严格的搜身法规,考察内兵卫罗列,巡行监视。北宋时举子入场挟带作弊之风颇盛,举子“重裘而进,便于怀挟”,“挟书为奸”者颇多。北宋力求堵塞各种权门舞弊之徒,自然要严肃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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