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章


公诉人席位上。

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

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

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

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

对于这一点,蔡万强是了解。

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

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

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

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可以明显的看出,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

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是执法行为。

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这里是北都,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

那么对于司法系统的舆论而言,则是处在一个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针对于苏白刚才询问何平等人的管辖权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对于周立具有推搡,殴打等行为。

这一点儿,蔡万强肯定需要进行否定的。

要不然.…这场庭审传到网上,造成了巨大的舆论,那么将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万强开口陈述:

“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所陈述的这一点,我方予以否认。

这个问题并不是被告方诉讼律师所理解的那个意思。

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不好进行回答,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

“我刚才陈述的意思,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

“因为所划分的职权不同。”

“所以说应具有的权利不同,被告方诉讼律师。对于这一点的解读,完全是误读。”

“我陈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审案发过程当中,何平等人是在进行着自己的执法行为中,所引起的案发行为。”

“例如说,对于周立的处罚,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对于这一点,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

苏白开口:“没有什么其他问题。”

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

对于这一点,还有什么问题?

当然没有问题,不过苏白好奇的是,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

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

“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

“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摊贩的职能,在这种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规行为,但是他们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职能行为。”

“针对于这一点来讲,何平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这场案件,依旧是周立故意伤害的行为。”

听完蔡万强的陈述,苏白笑了笑。

他明白对方的想法,对方的想法很简单。

那就是如果是由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这样的话,在判定时会根据具体的场景及情况来判定相关的罪行。

很有可能会判定周立故意伤害。

说白了!

周立的伤害行为,是不是在执法过程中,这一点非常重要。

当然。

这一点是站在蔡万强的角度而言的。

作为公诉人,蔡万强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强调周立对抗执法,强调何平在当时属于执法人员的身份。

目的很简单。

就是为了让周立能够获得较重的刑事处罚。

蔡万强之所以很强调是在执法过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认苏白提出来的防卫行为。

刚才已经说过了,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的发生过程当中。

如果强调成,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在实施执法行为中存在的不当违规行为。

那么这个案件何平等人的确需要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不具备负有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

也就是说.…

如果法院方面能够考虑到违规行为,是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个无期徒刑!

理清楚这个思路有点麻烦,但大致的方针就是如此。

对于蔡万强的反驳,苏白再次开口陈述:“我还是想请问公诉人那个问题。”

“按照公诉人先前的陈述,何平等人的行为能不能够判定成为是在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殴打其他人的权利。”

“殴打其他人员是不是执法过程?”

“这一点我想请公诉人能够回答。”

还是先前的那个问题,这个问题让蔡万强依旧保持着沉默。

对于庭审现场目前的氛围,林有平作为审判长,已经大致的了解了。

随后敲响法锤,对于目前双方的阐述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说白了。

在这场庭审中,刚才的陈述这是第一个关键点。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还是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是前者,属于在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行为。

那么,周立作为间接性的对抗执法,以及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死亡。

肯定是需要进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属于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周立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防卫行为。

这一点是双方阐述的关键问题!

紧接着,林友平开口:“针对于公诉方和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合议庭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关性的听取。”

“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询问。”

“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方陈述的,认为在本案案发的过程中,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是法律解释这一点,你能够进行陈述清楚吗?”

“可以的,审判长。”

苏白翻看了一眼准备的诉讼材料,继续开口:“依照城管执法管理权——”

“相关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相关人员可以对于商贩进行殴打,推搡等行为。”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何平等人作为相关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引导和指示。”

“而是依照个人的性情去选择性执法。”

“这已经不属于执法的范围之内了。”

“因为在执法管理权限和执法范围之内,都不存在相关的规定——可以殴打他人,或者是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等种种情况。”

“基于以上。”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何平等人这种权利。”

“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他们殴打他人,为什么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是不是就等于说法律赋予他们权利?或者是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赋予权利,属于不受法律管辖的人员?”

“执法要有温度,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范围内,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范围,那么就属于不法侵害。”

“审判长,这是我方的回答。”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席位上,审判长林友平微微点了点头,紧接着看向公诉人席位。

开始询问公诉人是如何认定,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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