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大虞律
这几年大虞扬威西欧,收复夷国,靖平边境,东辖倭瀛,似乎年年都有一大功绩让朝野上下可以歌功颂德,神宗简直‘堪比尧舜、功盖汉武’。只有枢密院的人始终一言不发,皇帝说了,这才哪到哪,接下来靖西军该在宁远到斋桑湖一线,镇北军在库伦、庐滨一带踏平整个蒙兀草原了,以后什么异族人都别惦记着来打个转就走。
当然,到时候他们也是大虞人了,没区别。
疆域扩大的最直接结果就是外面地多了人不够,在内政上下的水磨功夫比引人瞩目的派兵出去耀武扬威要细致和温和得多。
从第一次派出安东军下南洋那年开始,神宗就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中原人走出家乡,通过报纸传播和预测了这些地区的特产和目前需要的物资,在皇家产业的带头下,大虞开始实现商人为主体,部分农民为辅的小规模移民潮。等到吐蕃、西域、东北开打之后,他又狠狠加强了一下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工作力度,从贪污受贿到寻衅滋事统统严打,猛抓官商勾结的经济犯罪,弄了好多犯人流放去垦边。
比如说趁着皇后有孕塞女人的几家人,丢去伯力开荒;一直挺着不肯咽气的襄城侯及其一家子,挑个错,连名下佃农一起押去疏勒种苹果。还有之前在海贸的刺激下,原是鱼米之乡的江南产粮地,大部分耕地变成经济作物,用织布机的人家也多了,失业的桑农、佃农聚众闹事,正好送往卑谬、安南。好在中南半岛纳入版图,连年丰收,粮仓禀实,不至于发生大规模饥荒。
至于执法要严格到何种程度呢,一罪分得极细,量刑从十倍罚金到‘五世不可参考’,加上允许‘钓鱼执法’,逼文官集团里以‘忠正直言’为标榜的御史们站到整个官员系统的对立面,去斩断人情往来的潜规则。比方‘受贿不得过百两’,御史们大可派人偷偷上门给某官员送个一般人认不出价值几何的古物,等这家人收下,立刻带巡检司上门查验,一逮一个准。
为什么御史们会愿意以此立身,因为都察院这个部门和大理寺、刑部一起,被神宗通过修律重新划分了职能。
神宗即位之初,就给刑部修律定了两条原则:
一,‘出礼而入刑’,以法典为底限,以礼教为‘仁德’目标,越了底限则重罚,未犯法却不合礼教之事酌情裁夺;
二,确定刑法和民法的分立,即‘刑为国之法度,民为商之规矩’,以‘护民’为重,启民生,减民赋,庇其财物田舍,助其危难困窘,并推及国域之外的国民。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经历了走出国门的热潮和冲突,法律自然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大虞律》成典于神宗五年西域和东北战事频频之际,携海贸扩大之威,于神宗七年下西洋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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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先修典,《大虞律》分上篇总则和下篇分则,内容为‘刑、民、政’三部分,刑主罚,民主偿,政主谏。
修刑,先确定刑罚种类为‘死、残、流、财’四种。其中新出现的‘残刑’本来主要是为战俘而设,如断拇指、割脚筋、渺一目等措施,可让骑兵失去战斗力又保留一定劳动能力。后来发展到针对强奸犯而用的腐刑,对杀人或偷盗惯犯断数指,让其失去犯罪能力等。而拘禁就只作为暂时关押,不作为刑罚的一种。要想让人呆在一地儿不动,与其浪费空间和人力去守着他,不如直接断了他的脚方便。再者死刑直接砍了,不搞凌迟、绞首、腰斩等酷刑。罚金进一步加重,十倍起,流放去边境的三代以内都是不能办护照和身份证的‘罪籍’,五世不能参加各种考试。顾辞本对这种变相的肉刑很是不能接受,但‘存在即是合理’,那么多俘虏如果没有丧失战斗力,是很大的隐患,也算强迫他们改变生活方式的一种最有效措施吧,何况现代也有‘化学阉割’的处罚,遂并未多言。不过她还是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意见,刑罚的加重自然也要应对减刑措施的增加,教书育人为重中之重,只要能教出好学生,子孙后代除罪籍、可参考。
其次,刑名进一步分类细化,比如贪污受贿,就细分为受贿罪、行贿罪、贪赃枉法罪、渎职罪等,对应不同刑罚,‘连坐’细分为个人受益和家族犯罪两种,比如一家之主偷了钱去买东西给孩子,妻儿也跟着受罚吧,但若是有嫖赌劣迹,则是一个人去支边。同时会有放宽的部分,比如‘同姓为婚’等放入‘不告不理’一类,还有一些一般由宗族解决的事情,如通奸、立嗣、招赘、改嫁等,只规定原则和底限,具体由族长族老和当事人到官府备案入册为准。当然也有对宗族权力的限制,如‘五服相隐’改为直系血亲和师生关系,其他人可不检举,但受垂询时不得隐瞒,不然视为同伙。
最后,明确规定了国家级犯罪内容,比如保护使臣的‘妨碍外交罪’,还有比同‘谋逆’的‘叛国罪’,从出卖情报、走私到资敌皆入罪,一如当年的顺商。
民律以‘民、商’为主,民法以亲属嫡庶关系、继承、国民身份和财物归属权等,商法主要是商户登记制度和赔偿原则、海事法、保险法为主。
政律是确定了上至皇帝下到罪民都能对执政官员的不当行为向都察院提出匿名检举,说白了是御史权的扩散,只是单独拿出来,以示皇帝宽宏大量恩泽百姓,‘不以民论为忤,为百姓伸冤’,比之登闻鼓还有做戏效果。
这些刑典的修改是神宗开海贸这么长时间以来,整个刑部通过各种判例为基础整理而制定出来的,可以说任何一条法规的确定,都能举出实际案例。相对的,武尚书也就没有遭受到前人变法最常遇到的大肆攻讦,乃至性命之忧。
不过民律必是争议最激烈之处,比之商律这样的新兴内容更饱受阻挠。
对于‘人皆可有之’的国民身份,因其推广的时机和环境比较合适,所以没有受到太多阻力,但施行下来,对于嫡庶关系和奴婢身份的冲击极大。例如,之前为了赚第一桶金,许多人为了能把庶子、忠仆派出去捞钱,让其掌了钱财或入册为民得了护照,那现在这些人赚回来的钱怎么分,该归谁,就要打问号了。最后刑部和礼部以及请来的宿儒讨论的结果是,明确了经过血缘验证和登记在家谱的庶出子女有‘一半继承权’,不在谱的则无权继承父族遗产,奴籍或雇工除了月例工钱,别的收入都归于主家,官府为家产、奴仆等提供登记、公证的服务,但超出规定数量的奴仆,就赶紧签雇工协议吧,哪怕签成卖身契的内容都好啊,或者买罪籍的人来当奴仆。
这一改动也间接把社会阶层分为‘罪、民、官’三等,模糊了奴婢的地位,将之分化为‘民’中的雇工或‘罪’中的奴籍,而且有了数额限制,抑制家生子这种世代为奴的情况,对于增加流动人口是好事。当你执意不想当奴仆,在当地混不下去,岂不就只能出去闯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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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立法权集中于刑部,那么大理寺要独立行使完整的审判权,现在提‘三权分立’就是个笑话,只能在程序上做出调整。每级官府设初级和地方裁判所,通判一职的行政关系俱归于大理寺,从人员任免、财务预算,包括受理、审判、复审、复核在内,都不受其他部门影响。
另一个垂直领导的部门就是都察院了,御史可以公正独立地监察百官,现在神宗在做的就是在锦衣卫的补充下放开弹劾权,去掉三司会审的裁夺权,把都察院作为明面上唯一行使监察权的机构,可不受限制地提交案件到大理寺。
从一个案件的流程来说,都察院受理了匿名举报或调查出问题,带上审计司的好手,要求当地捕快或巡检司合作侦察抓捕,作为案件提交到当地通判或大理寺,立案审结判定,移交刑部执行,罚款、流放、收监待斩等。
整个过程中,捕快和狱卒属于刑部督捕司和提牢司,巡检司属于兵部武装力量,在案件之初和立案审判过程中不能参与进来,各级官府更没张嘴的地方了。况且,在这期间,其他部门人员同时也受御史们监督,他们巴不得多个案子,年终奖金厚一分,若是跨省大案,说不定直接明年晋级。
虽号称‘御史’,然而这些积极查案,连个蟊贼都想亲手抓的官吏实则归于都察院其下的按察司,专门负责处理匿名检举和锦衣卫移交的证据,以六品的提刑监察使、七品都事和八品检校为主,掌司名不见经传,但下面有个侍郎谁也惹不起,皇后的小哥,顾翂。
他们和传统的士大夫御史不同的是,都是从格理大学考出来的‘胥吏’,以律例为标准,案例为参考,业绩和清廉第一,人挡杀人佛挡杀佛。
百官不是没有意见,但敢冒头挑刺的人,无不是被锦衣卫举证违法,或被这些御史们调查,不久即身陷囹圄,去地里刨食,间接让修法一事也少了许多阻碍。
在廖御史、顾翂和皇帝的护航下,都察院一改御史台‘以血直谏’、与皇帝对着干的传统,将目光放到了百官纠察之上,比之‘风闻奏事’时更让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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