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六章 疑难案件 下
根据陈德福的口供描述,整个案件都是由陈宪坤造成的,出面阻拦陈德福的车子,令二人生争吵。? ?? 将陈德福拽下电动车致使其肋骨折断。最后拿起铁耙殴打陈德福头部,导致陈德福拿起铁锹铲伤其手臂,这一切都是陈宪坤的责任,他一点责任都没有。
如果按照这份口供办理,陈宪坤涉嫌寻衅滋事,而陈德福的行为则属于正常自卫,因为是陈宪坤先动手打人的,陈德福则是被打后还手,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反,陈宪坤则要赔偿陈德福住院所花销的费用,同时他还要赔付给陈德福后期疗养的费用,除此之外,陈宪坤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陈德福的这份口供,陈宪坤的家人却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这是陈德福编造的谎言,现场根本没有证人能够证明陈德福的口供属实。
陈宪坤的家人认为,他家跟陈德福之前就有积怨,村里人都知道他们两家的矛盾,也知道两家人从来不说话,所以陈宪坤不可能向陈德福求助。
再者说,陈宪坤是在自己家门口被打的,这就表示是陈德福上门寻衅滋事,而且打人的工具都是陈德福带来的,这说明陈德福是有预谋的殴打陈宪坤。
现在陈宪坤被打成了植物人,无法描述当时的真实情况,出院之前,医生已经下达了多次病危通知书,出院后,院方曾嘱咐家属,陈宪坤随时有肯能去世,回家后,陈宪坤至今还处于昏迷中,根本无法开口说话。
现在问题来了,警方无法确定陈德福的口供属实,也无法确定他的口供不属实,本案没有第三方证人,而本案的另一位当事人因为病情严重,无法开口叙述案情。
所以,民警到现在连涉案当事人的笔录口供,还没有收集齐全,陈宪坤的家属整天从派出所里呆着,要求民警在案件侦结之前,对陈德福采取措施,以防止打人者逃跑。
按说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如果陈德福是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警方肯定当天就把他送进看守所羁押了,可问题是陈德福不年轻了,他现在都快八十岁了,
按照规定,看守所羁押犯人的最高界限是7o周岁,过了7o周岁,看守所不予接收,除非对方犯了重大罪行,否则的话,看守所一律不予羁押。
笔录只询问了一半,现场找不到监控视频,整个过程没有证人,对于陈德福的口供无法甄别真假,由于缺少陈宪坤的笔录,所以无法判断二人谁是受害者?谁是嫌疑人?
法医鉴定之后,认定双方都是重伤,伤情属于同一级别。虽然伤情够级别了,但是在真相查明之前,警方不敢盲目对陈德福采取措施。
如果陈宪坤死亡,那还好办些,警方可以用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把陈德福羁押起来,牵扯到命案,即使嫌疑人的年龄过了界限,看守所也会接收羁押的,可问题是陈宪坤还没死,这样一来,陈德福就不构成羁押条件。
看到自己父亲被打成了植物人,警方却不抓捕陈德福,陈宪坤的儿女不干了,一天一遍投诉电话,三天一封投诉信,天天住在派出所,目的只有一个,要求警方抓捕陈德福,并要求陈德福支付陈宪坤的治疗费用。
就在陈宪坤家人对办案民警施压时,陈德福的儿女们也来派出所施压了,他们给陈德福裹着棉被,用三轮车把陈德福运到派出所,也要求警方处理打人的凶手。
他们认为陈德福已经叙述完当时的经过了,事情的过程已经明朗了,既然是陈宪坤打人在先,那他就应该赔偿陈德福住院治疗费和后续营养费,同时,警方也应该以寻衅滋事罪处理陈宪坤。
两拨人在派出所见面后,差点打起来,办案民警劝了半天才给劝开,看到双方都提到了赔偿费用,民警建议双方走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争端。
对于民警的这一建议,双方家属没有一个肯接受,原因很简单,等待法院判决太慢,而且程序太繁琐,他们懒得等,所以,双方家属就找警察,让警察给处理。
同时,双方还威胁说,要是派出所处理不了案件,他们就去区分局。如果区分局也处理不了,他们就去市局。假如市局还处理不了,那他们就去省里,他们会一级一级的找,直到找到能处理的部门为止。
被纠缠了两个多月,当地派出所实在是没招了,无奈之下,所长一甩手,以双方伤者的伤情是重伤,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为由,把案件推给了刑警大队,然后通知双方家属去刑警队纠缠。
刑警队接手查了一段时间,但同样理不清头绪,越查越糊涂,见一时半会儿查不明白,便将该案暂时搁置了,就这样,这起案件间接的落到了凌旭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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